【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代理】
代理者,一人以他人之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自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於該他人發生效力之行為。
上述「該人」稱代理人,「他人」稱本人。
代理人之行為須於代理權限內為之。
據此代理之意義有:一、代理行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為法律行為,始能對於本人生效。
代理權除法定代理外,須經本人授與。
基於代理權所為之法律行為,為有權代理,否則為無權代理。
二、代理行為以本人之名義為之:代理人之法律行為直接對於本人生效,本人取得權利與負擔義務。
其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稱為顯名代理,否則為隱名代理,我民法未曾規定。
三、代理為代理人自為之意思表示:代理人雖代本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然純係代理人自己之行為。
代理既為意思表示,即不能代理為事實行為,故與代表不同。
代理雖以法律行為為限,亦非所有法律行為均得代理,一般所得代理者為財產行為,專屬身分之行為,不得代理。
又所為雙方代理者,為代理人與本人為法律行為,或已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但經本人許諾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六條)(姚淇清)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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