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代辦商】
代辦商,乃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民法五五八條)。
代辦商本身係獨立之商人,其與委託商號之關係,係一種特別委任。
代辦商有代辦權,其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五五八條二、三項)。
至於代辦商之權利義務,則有:一、報告義務: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內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五五九條)。
二、報酬或費用講求權: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五六○條)。
三、避免競業職務: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五六二條),是為避免競業職務。
代辦商有違反之行為者,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五六三條)。
其次代辦關係之消滅,應依民法第五六一條之所定。
(鄭玉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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