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犯罪】
犯罪發生於社會,對於祉會生活之利益予以侵害,故此種侵害行為或反社會行為,在社會上遂被認為犯罪。
將侵害行為或反社會行為視為犯罪,不僅表示祇有行為始可被認為犯罪,而且表示犯罪為人所實施之行為。
在此意義之下,一切反社會行為,均可視為犯罪,對於行為人之精神狀態如何、年齡如何,或其行為時之意思如何,皆可不問。
惟是,從反社會行為之觀點以認定犯罪,其未必為可罰之行為,故應認為廣義之犯罪。
犯罪學既以社會一般之犯罪現象為其研究之對象,其自應採取廣義犯罪之觀點。
惟在刑法上,犯罪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與有責之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見於刑法分則各本條之犯罪規定,而責任則規定於刑法總則之內。
至是否違法,除考慮有無符合刊法總則之違法阻卻事由(刑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外,另應考慮其行為有無社會相當性,倘可認其為社會所容許時,因缺乏違法性之關係而不構成犯罪,從而其行為亦不成為處罰之對象。
藉此以觀,社會所發生之侵害行為,雖符合刑法分則某一條文之規定,因尚須考慮違法與責任之有無,是其未必均能構成犯罪,果爾則成為刑法處罰對象之犯罪,祇限於社會上所發生侵害行為之一部分,故刑法上之犯罪屬於狹義之犯罪。
(蔡墩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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