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犯罪主體與客體】
犯罪限於人實施,故非人不得為犯罪之主體。
然而行為有由一人單獨實施,亦有由數人參與實施,故在刑法上有單獨犯與共犯之分。
但在構成要件上卻預定行為祇由一人單獨實施為原則,而由數人參與實施為例外,後者之情形即稱為必要共犯。
即使構成要件預定行為須由數人參與實施,但此數人均須具有刑法上犯罪資格,此項資格並不因數人參與實施而有所改變。
法律上所謂人,除自然人之外,尚有法人,自然人既得為犯罪主體,即法人可否亦成為犯罪主體。
在學說上頗有爭執。
不過倘在法律上明白規定對於法人犯罪之處罰者。
法人自得成為犯罪主體。
依我國刑法之規定,因其不承認法人犯罪之處罰,故法人自非犯罪主體。
狂罪不僅有其主體,亦應有其客體。
關於犯罪主體,其意義甚明,若犯罪客體則其何所指,要非毫無問題。
惟通說乃將犯罪行為之客體,即行為客體,視為犯罪客體。
依此,所謂犯罪客體,乃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之對象。
刑法之犯罪規定,對於犯罪客體之態度異於犯罪主體,亦即對於犯罪主體通常不予以明示,如予以明示則此屬於身分犯(刑法第三十一條)。
惟對於犯罪客體卻多予以明示,例如殺人罪之客體為人(刑法第二七一條),又如竊盜罪之客體為動產是(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
(蔡墩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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