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亦即犯罪成立要件。
犯罪為定型的有責與違法之行為。
所謂定型,即犯罪乃法律所規定之一定的類型。
例如竊盜罪為刑法第三二○條所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此即竊盜罪之類型。
又如強盜罪為刑法第三二八條所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此即強盜罪之類型。
各種犯罪的類型,必須具備兩項要件:其一為有責,屬於犯罪之主觀的要件,即具有責任能力與責任條件。
所謂責任能力,即指對於一定行為,發生刑法上一定效果之行為人的適格而言,亦即行為人之精神已達成熟狀態而無障礙之意。
所謂責任條件,即指行為人對於侵害法益所為之一定的意思決定而言。
此種意思決定,不外故意與過失二種。
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為例外。
其二為違法,即違背刑事法律的規定,屬於犯罪之客觀的要件,規定於刑法分則之中。
任何行為,如不具備犯罪之主觀與客觀要件,即不構成犯罪。
(王建今)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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