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者,當事人之一造已提起上訴後,其被上訴人於已開始之第二審程序,亦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講求廢棄或變更之也。
因之,提起附帶上訴須:一、有可以附帶之上訴。
換言之,須有他造合法提起之上訴存在為前提,故如提起附帶上訴後,他造之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亦失其效力。
惟如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二、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
三、須係對於上訴人所上訴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
換言之,附帶上訴人僅得就上訴人所不服提起上訴之同一判決不利於己部分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如非同一判決,縱屬同一宗訴訟之他部分判決,亦不得為之。
四、須在關於上訴之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上訴期間屆滿、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後仍得提起,但須在關於上訴之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否則附帶上訴即屬不合法。
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經第三審法院廢棄將事件發回第二審更審中,被上訴人仍得附帶上訴。
五、須非附帶上訴之附帶上訴,蓋上訴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得擴張或變更上訴聲明,即無再附帶上訴之必要。
提起附帶上訴得在關於上訴之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亦得於言詞辯論外在答辯狀內或以特別書狀為之。
(陳計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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