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俄文●蘇俄部長會議】 西元一九七八年七月五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九次大會,通過蘇聯部長會議法,規定:「蘇聯部長會議-蘇聯國家政權最高執行機關與最高指揮機關。」
蘇聯最高蘇維埃在聯盟院和民族院聯席會議上,成立蘇聯部長會議,其組成人員:一、蘇聯部長會議主席一人;
二、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若干人;
三、各部部長;
四、各國家委員會主席。
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因職務關係,得參加蘇聯部長會議列為組成人員。
職權:應對國民經濟、社會文化建設,以及對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業務執行領導之權;
對全聯盟隸屬的各企業實施領導,以及對聯盟兼共和國所管轄的企業進行一般領導;
對工業、建築業、農業工廠、聯合企業、運輸企業和郵電業、銀行業、科學機關,以及隸屬聯盟的其他組織和機關,應建立行政管理;
應規定國營企業、聯合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機關的設立,改組與撤銷的程序。
蘇聯部長會議,在必要的場合下,可以將屬於自己權限管轄的政府個別的行政管理,移交給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移交給蘇聯的各部與各國家委員會,移交給自己所隸屬的機關。
蘇聯部長會議在確保安全和國家防禦力量的基本權責。
在對外政策方面的權責:一、對蘇聯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關係,以及蘇聯對外貿易與其他經濟活動,同國外科技文化的合作,實施一般領導。
二、蘇聯經濟計畫和經濟互助委員會會員國國營經濟計畫的相互協調,執行生產專業化與協作化。
三、批准與廢止蘇聯國際間的國際條約。
監察權:蘇聯部長會議對蘇聯各部與國家委員會及其隸屬機關的活動,要經常實施監察。
對蘇聯各部部長,各國家委員會主席及其隸屬機關領導人,以及副部長、副主席與副領導人,執行紀律處分。
蘇聯部長會議在其監察活動中,依靠蘇聯最高蘇維埃所組織的蘇聯人民監察委員會,在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範圍內,以及在政府行政管理其他範圍內,得指揮蘇聯人民監察委員會,執行監察工作。
(關素質)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830 |